This page was saved using WebZIP 7.1.2.1052 offline browser on 09/22/21 11:22:59.
Address: http://www.jhjsjt.com/newsdot_100.html
Title: 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  •  Size: 22582
关于组织评选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 11:42:35         作者:江河

    为树立典型,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表彰先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评选2019年度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现将有关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二、申报材料由各市建筑业协会、省级有关专业协会、浙建集团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并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办公室(快递邮寄即可),逾期恕不受理。

   联 系 人:陆松祥 张丽萍 王莉莉

   联系电话:0571-81956211  85368076

   附件:

 

   3、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与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表

   5、两项先进推荐名额分配表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及表彰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含)获得过省级有关部门及省行业协会对企业科技创新和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奖励,业绩突出。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经济指标经综合考评处于本地本行业同资质企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由各市(设区市)建筑业协会在县(市、区)建筑业协会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所分配的推荐名额向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推荐。省直属企业,可由省级有关专业协会和浙建集团组织推荐。

第九条 经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名单在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www.zjjzyxh.com),公示时间七天。如有申诉者或有意见者,个人以实名,单位以盖公章形式书面向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反映。

第五章 评选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要如实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重点要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需填写《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由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附申报当年审计报告扫描件)。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获“浙江省建筑业先进企业”荣誉的企业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择优推荐参评各类先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决定开展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和表彰工作,为规范其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及表彰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的企业应是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在该企业任正职三年以上(含),副职五年以上(含),在职期间,企业在技术进步、内部管理、经营模式、产业调整、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九条 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要撰写1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定年度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获得“浙江省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向上级协会择优推荐参加全国优秀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